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

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(前稱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 心),為澳門律師公會轄下的一個專門提供仲裁服務的機構, 於1998 年3 月11 日透過第26/GM/98 號批示公佈成立,是 通過第40/96/M 號法令成立的五所仲裁機構之其中之一。其 成立旨在推廣仲裁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,並提供高質素、有 效率、公正、獨立和保密的仲裁服務,以解決涉及商業、財 產、建築和其他領域的爭端。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的仲裁 程序符合國際慣例和標準,並由經驗豐富的仲裁員主持。

宗旨

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推動進行一般性質之機構仲裁、 提供與仲裁有關的服務,並促進以其他非訴訟替代方式解決 爭議的實體。

本中心致力成為模範仲裁機構,解決本地爭議及外地爭 議,尤其解決與國家有關的外地爭議。

仲裁優勢

透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,自願將基於特定法律關係而生或 將可能產生的爭議交由仲裁機構審理,並做出對當事人具有 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決定的爭議解決方式,稱為仲裁。

仲裁程序具有靈活便捷、專業及高效的優勢;仲裁著重保 密性,仲裁程序不會作公開審理。當事人亦可透過仲裁協議 以仲裁方式解決涉外的、可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。此外, 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1958 年的《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公約》(紐約公約)成員之一,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可根據 該公約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他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。

標的

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的主要標的是透過仲裁途徑解決 下述本地或外地的爭議:

律師之間的爭議、律師與客戶之間的爭議、任何民事、商 業或行政事宜的其他爭議、任何民事、商業或行政事宜的其 他爭議。

本中心亦可包括透過其他非訴訟替代方式解決上述爭議。 此外,本中心的次要標的是提供一系列與仲裁有關的服務, 尤其包括:

指定當事人之仲裁員、首席仲裁員和替代仲裁員、就仲裁 員之拒卻的附隨事項作出裁決、存放與本中心之內或以外進 行之仲裁程序相關的款項、出租聽證室及本中心之其他設施 或設備。